女大学生王某在学校做化学实验时,遇到酒精壶燃烧,酒精飞溅导致王某毁容。王某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40万并要求安排工作。昨悉,王某最终获学校赔偿43万余元。
2005年9月25日上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原湖北教育学院)学生王某与同班同学到
阅马场校区做化学实验。在做实验过程中,王某往酒精喷灯预热盘中调试添加酒精时,酒精壶突然燃烧。酒精飞溅至王某的脸、耳、颈和上肢等部位,造成多处烧伤。王某在医院治疗了一年多,学校为其支付了住院治疗费用共10万余元。经鉴定,王某已构成六级伤残,后期手术需分六次以上完成,后期医疗费15万元。
王某多次与学校协商要求一次性处理,因索赔数额过高未果。今年6月,王某向江夏流芳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40.8万元并适当安排工作。
法庭法官调解时提出,如果王某得不到良好治疗,今后的人生道路难以继续,希望学校合情合理赔偿。经过法官三次倾心调解,校方也通情达理,双方终于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加上先期支付的10万在内,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自愿赔偿王某43万元。 (记者 万勤 通讯员 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