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洁公司委派,保洁女工蒲某从事保洁服务。按照雇主的要求清洗一鱼缸时,蒲某受伤。前天,市一中院以保洁员工作时受到的伤害属工伤为理由,判决该保洁公司赔偿蒲某7万余元。
据悉,蒲某系北京路路通洁保洁服务公司的保洁员,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5年9月5日,路路通洁公司派蒲某前往北京花园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供保洁服务。当年11月4日,蒲某在刷洗鱼缸时,被破碎后的鱼缸玻璃划伤手腕。
经医院诊断,蒲某左腕切割伤,部分神经断裂。之后,蒲某与保洁公司交涉,但该公司始终坚持,保洁范围不包括清洗鱼缸,蒲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不同意赔偿。之后,劳动仲裁部门做出裁定,要求路路通洁公司赔偿蒲某7万余元。对此决定不服,路路通洁公司将蒲某告上法院。
近日,市一中院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蒲某受丰田销售公司的安排刷洗鱼缸的行为,属于其工作范围,故构成工伤。(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