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大雨过后,画家胡绍鹏的地下室被倒灌的雨水浸泡,室内存放的贵重字画、家具被泡坏。北京市二中院昨日宣布,终审判决胡所居住小区物业公司赔偿30万余元经济损失。
2005年8月13日,北京下了一场大雨。雨后,居住在朝阳区的画家胡绍鹏发现地下室积水,屋内的部分贵重字画、家具及装修遭水浸泡,严重损坏。经调查发现,地下室进水源自小区排水井无法正常工作,雨水倒灌而致。
胡绍鹏找到小区开发商北京华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物业北京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要求两家单位赔偿损失,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胡为此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书籍、字画、石砚、家具、地毯、装修、精神损失费、劳务费等共计32.8万余元。
华经房地产公司认为,作为开发商已将小区委托给盛泰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己方不应被诉。盛泰物业二分公司则同意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二中院审理认为,胡绍鹏的财产损失,与小区内排水设施故障存在直接关系,盛泰物业二分公司作为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康夭咀魑∏目⑸,已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委托物业公司,因此与胡绍鹏不存在物业管理关系。法院为此只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损失。(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