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对深圳市环保局项目审批处原处长樊庆恩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樊庆恩有期徒刑10年。
根据判决书,并处没收樊庆恩个人财产10万元;其所收受的贿赂款人民币58万元、港币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差额款项人民币6486466.47元、港币420805.4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控机关指控,樊庆恩在担任深圳市环保局项目审批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58万元、港币100万元。
检控机关还指控,截至2006年10月,樊庆恩的个人及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12962432.25元,港币1420805.43元,美元12316.31元,英镑267.88元(该财产包括境内外银行存款、现金、房产、投资、股票、车辆等)。樊庆恩家庭现有财产加上历年支出、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与受贿款外,尚有人民币6486466.47元、港币420805.43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庆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樊庆恩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因樊庆恩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受贿犯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制作了警示教育片《莫拿自由换金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此外,樊庆恩的家属亦退清了涉案的全部受贿款及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款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黄瑞填 通讯员 封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