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的原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孙志钢,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03年9月间,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事业发展中心在有偿享有对北京希望城设备总厂债权过程中,时任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事业发展中心主任的孙志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购买上述债权可以双倍返还出资的政策,假冒谢某的名义,与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事业发展中心签订虚假债权转让合同,并将以谢某名义购买本单位债权所得转让款中的5万元存入王某帐户内,非法占有。
此外,孙志钢于2003年6至7月间,利用担任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事业发展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与北京中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谈联合开发北京希望城设备总厂拥有使用权的“朝阳门一号地”过程中,以给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领导顾问费的名义,两次向北京中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贿赂款共计1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志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其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对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鉴于其贪污款已追回,可对其所犯贪污罪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孙志钢表示服判不上诉。(作者: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