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把煤矿事故预防工作抓实
9. 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新建高瓦斯矿井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放利用设施,现有高瓦斯矿井必须达到规定的抽放标准。加强对现有瓦斯监控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的维护检查,所有低瓦斯煤矿都要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设施。
10. 做好煤矿通风和生产能力核定及其后续工作,对放松标准、盲目调高和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重新核定。把核定工作延伸到煤矿劳动组织和井下定员,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11. 已公告关闭的煤矿必须彻底关闭,不留后患。工作滞后的要迎头赶上。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行为。非法采矿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及时淘汰丧失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12. 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各地区对尚有开采价值、纳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煤矿,必须先关闭,然后再进行整合。整合必须规范进行,严禁在整合期间违法开采。充分发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3. 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家批准的以及各地自行审批的基建、技改项目,要认真复核复查,加强督查,严防在建设施工期间非法开采。
14. 认真排查整改煤矿事故隐患。所有煤矿包括国有重点煤矿,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地方政府以及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督促整改。用好国家对国有重点煤矿治理隐患的30亿元扶持资金。
15. 加强对各类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监督。推广交流先进经验,发布相关规章和指导意见,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和相关基层建设。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作用,加强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管理,严惩“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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