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1日电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自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积极提出意见。
许多群众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专章规定,有利于权利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权利,使自己所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得到保障,能够更好地利用土地为社会创造价值。草案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比较详细,内容也是可行的。
有的认为,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续期的规定不够准确,应明确是一年以内,还是一年以上、以外。
有的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一年内,负责土地出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等形式通知原受让人在期限届满前续期,每次续期期限为5年以上原出让期限以下,续期出让金应按比同等地块新出让价低的原则,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合理确定。确因公共利益要收回到期地块的应根据原出让期限与建筑物正常寿命之差给予适当补偿。
有的提出,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自动延长到土地上的建筑物消失或消亡为止。
有的提出,一般住房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也有使用年限是50年或更短时间的情况,对此应统一延长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可采取交纳年费的方式进行续期。
有的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现在的70年延长至100年,从而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长久稳定。有的提出,应延长至150年。
有的提出,续期年限应与上次出让合同年限相同,续期次数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