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妨设想:假如在侦查过程中,许霆拥有沉默的权利,那么许霆今天还有必要如此拙劣地自辩吗?
“取款是为;ひ胁撇——轰动一时的“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案”近日重审,许霆在庭上的此番经典语录引起了众多网友的非议,之前几乎是一面倒的支持局面悄然发生改变。有人直斥“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更有网友发专帖抨击:“请收起无耻的言论,狡辩不能让你伟大!(2月24日《新快报》)
显然,许霆的自我辩护并不高明,相反,低级的谎言有些令人生厌。但是,许霆的这次庭审表现,不应该影响公众基于法律正义立场的支持态度,否则,此前的种种努力就只是对特殊个体的简单同情,而不是对法律正义的坚守和推动。所幸,从各大网站的网友留言来看,媒体所称的“纷纷倒戈”情景并不成立,九成以上网友仍认为其无罪。
我们无从知道许霆此番自辩的抛出,是自我真实意思的表示,还是受了别人的蛊惑?梢钥隙ǖ氖,许霆并不“老奸巨猾”,否则也就不会这般不讲技巧,口不择言。据其辩护律师表示,“最后一次见到许霆是在年前,距今已有一个多月了”,这意味着许霆在开庭前未能与律师见面沟通。那么,为了使自己获得无罪判决,一个并不精通法律的人,在未能获取专业帮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有限的辩护知识,设计出一番“自我感觉良好”却“实属低能”的辩护词,在我看来并不足以说明这个人的人品低下,更不能构成重判的理由。
一个必须重视的事实是,许霆抛出此番自辩,是因为看到了自己被判无罪的极大可能,为了给自己赢得无罪判决加分,他认为必须推翻此前在侦查过程中的供述,为此他绞尽脑汁想出了“我为银行;げ撇闭馓姿荡———按控方的说法是“推翻了其之前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辩解不实,态度不好”。我们不知道许霆在侦查阶段是如何供述的,也不知道当时律师是否在场,当然更不知道该供述会对判决构成怎样的影响,有无不惜以谎言来推翻的必要;但我们不妨设想:假如在侦查过程中,许霆拥有沉默的权利,那么许霆今天还有必要如此拙劣地自辩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显然,嫌疑人不能沉默,而是要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面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压力,不具备辩护技巧的嫌疑人往往会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设计回答”,这却往往会使其在疑罪情况下的处境趋于恶化。
沉默并不等于放弃辩护权,而是行使辩护权的最佳;ご胧┲,缺失沉默权的辩护权无疑是不完整的。试想,假如许霆当初有权保持沉默,那么他也就不必事后编织“我为银行;げ撇敝嗟幕蜒。因此,如果说许霆恶意取款案让人们重新审视了盗窃罪,那么许霆在重审时的所谓“经典语录”,最有价值的关注视角,应该是引起人们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关注。
□舒圣祥(杭州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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