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员机,你知罪吗?你是不是魔鬼?”2月22日,备受关注的“银行ATM机恶意取款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在开场时激辩,柜员机出错概率是千万分之一或百万分之一,从刑法的角度惩罚许霆,没有任何预防犯罪的现实指导意义。
杨振平称,历史上审过西瓜、牛等,虽然柜员机只是一台机器,但在许霆案中却充当了一个关键的“当事人”作用,也是一个主要“责任者”,没有柜员机,许霆案就不会发生,没有柜员机“丧失职业道德”,许霆也就根本不可能“作案成功”。
许霆的另一辩护律师吴义春认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的储户身份,通过电子身份向银行申请、发出指令,银行再通过机械设备“吐”出钱,这完全无异于一般交易行为,是一个合法的交易过程。但是,柜员机为何取款1000元只记录1元?为何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取款17.4万元?
庭审中,许霆宣称自己当时取钱是坦坦荡荡、光明正大的;自己有权利用自己的卡在ATM机上取钱,没有采用秘密、见不得人的手段取钱,也没有破坏银行的取款设备,没有恶意占有的目的;银行的取款机有问题,银行应该承担责任。他特地强调一点:“我办理的是借记卡,并没有透支功能!
公诉人分析,许霆把出错的银行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并不能因为存在互动的行为而否定许霆的盗窃罪存在。有关司法解释指出,盗窃金融机构指的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不管手段如何,也不管是否进入物理空间或虚拟空间,只要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盗窃行为就成立。
许霆说:“作案经过很简单,从银行的监控录像上看很清晰,我究竟是否犯罪,该承担的责任我都承担!彼担骸耙腥∏恢倍际恰泵娴闱,出门之后概不负责’,ATM机既然是银行的专利,也应该遵循这个规则,柜员机和银行网络愿意给我钱,现在却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很难理解。现在是银行受到了损失,如果是老百姓受到了损失,客户还不是大多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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