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业公司在自家门口设立了垃圾站,柳女士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昨天,闵行区法院作出柳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934.63元的判决,对物业公司要求柳女士支付滞纳金的诉请未予支持。
柳女士入住小区后,发现物业公司将自己房屋北侧即小区西大门处改作垃圾站使用,故一直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但均未果。柳女士自2006年7月起停止支付物业管理费,至今年5月共拖欠物业管理费计934.63元。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柳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支付滞纳金为504.93元。
柳女士对欠费的金额及时间均没有异议。但她称,物业公司擅自更改小区规划,在小区西大门处设立垃圾站至今,堆放了大量的垃圾,造成周边环境恶劣,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居住环境,同时也影响了物业价值,所以才不交物业管理费。
柳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撤销设置在小区西大门处的垃圾站,恢复原状,并要求近三年的精神赔偿费,标准为每月200元。
物业公司认为,柳女士所称的垃圾站确系存在,但在该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前就已经存在了,他们正在与业委会进行协商,将来可能会移除该垃圾站。
法院认为,柳女士应该认识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了小区的公共设备维修、保洁、保安等多项服务,故柳女士拒付物业费的理由显属不当。至于柳女士的要求撤销垃圾站、恢复原状的请求,由于个人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改变小区公共设备的位置,该请求应该由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进行解决。柳女士要求精神赔偿费的请求,可以另案起诉解决。
至于物业公司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请求,因垃圾站的设立确实对柳女士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物业公司也确认了垃圾站的存在,故柳女士并不是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故对于物业公司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而物业公司也应该及时与小区业委会进行协商处理,使小区环境更加美化。(杨克元 李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