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摘要:
中新网12月27日电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今日介绍,2004年以来,各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频率明显加快,2004、2005、2006这三年,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平均调整了1.9次。
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邱小平表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这主要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很大。中国从1994年开始,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都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到2003年底,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平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近四次。为了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低收入劳动者能够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2004年初,劳动保障部颁布了新的《最低工资规定》,这个规定中明确了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这样,从2004年开始,各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频率明显加快,2004、2005、2006这三年,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平均调整了1.9次。
今年初,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这项任务我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对各地做出了部署,要求各地近两年内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过一次调整的地区,以及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职工工资水平的比例明显偏低的地区,原则上2007年年底前都要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邱小平表示,应该说今年以来各地都按照这个要求积极地开展相关工作,到年底基本上都能够完成这项调整任务。
邱小平还介绍,各地在调整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方面的具体做法包括:首先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组织提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报政府批准、发布。在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的时候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当地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就业状况等因素。
而各地在确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时候是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考虑了单位应该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同时适当考虑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等方面与全日制工作人员之间的差异。(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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