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两会广东代表团集体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陈舒特别就媒体高度关注的许霆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表示,媒体炒作许霆案无异于舆论审判,建议制定该方面的管制规则。
显然,陈代表认为立规矩的对象应该是媒体,因为在她看来,“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应该确定有罪。但是现在有一个倾向,无论是有罪的一方,或者无罪的一方,在法院没有终审之前都喜欢利用媒体大肆宣扬炒作,实质是利用舆论给法院施加压力”。因此,陈代表着重强调,这是一种舆论审判,是一种干扰司法的行为!懊教迳舸,法院声音小,这样就会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
按照陈代表的逻辑推理下去,正是由于媒体声音大法院声音小,才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但这样的逻辑并不足以证明媒体“审判”了案件,因为公众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并不一定代表这种怀疑就能转变为对法院审判的干预。
之所以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看似能产生“舆论审判”的效果,症结不在于舆论的关注以及公众的怀疑,而是为数不少的公众的怀疑,足以形成一股强大的民意,这种沸腾的民意使得政府部门不得不对“民间意见”采取一种审慎而积极的应对态度。在民主政治之下,政府以及政府所掌控的公权力,其最直接的制约力量就是“选民的意见”,所以政府必须重视“民意”,为了平息“民愤”,政府就有足够的动力去干预司法审判,由此导致所谓的“舆论审判”。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民主的语境下,政府的确有基于“舆论审判”力量的强大而被迫“干预司法”的压力。但如果审判足够独立,有足够的力量去抵制行政压力,“舆论审判”也会在最后环节功亏一篑。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行政权力相对于司法权的绝对强势,使得司法根本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抗拒行政权插足干预的冲动。
这样看来,要立规矩防范“舆论审判”,关键不是为媒体和公众立规矩,而是要为行政权立规矩,使得冲动的行政权不能越司法“审判自主权”的“雷池”一步。司法理性和行政理性遵循着完全不同的逻辑,前者信奉“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原则,而后者则要以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民主原则来行事。也就是说,之所以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恰恰就是要防止“舆论审判”借助行政权干预司法权来实现。(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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