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新密市法院判决生效的一起3万余元欠款执行案,一直没有执行到位。胜诉的王要老人从66岁奔波到76岁,拿着一纸法律文书,就是要不到钱。
面对至今本息高达十几万的未执行欠款,虽然省高院和市人大常委会等机构多次催办和批示,新密和登封两地法院执行局因种种原因无法了断该案件。
胡子和头发已经花白的王要告诉记者,不知道生前还能不能见到案件执行完结那一天?
一起执行案10年奔波无果
昨天上午,颤巍巍的76岁老人王要拿着厚厚一叠法律文书,向记者叙述了事情经过:1997年2月1日,他将4万元借给了时任新密市检察院干部、在本村办机砖厂的田德成。田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1997年11月26日,新密市法院判令田德成向王要支付剩余本息30250元,以及1340元诉讼费。但田德成一直未履行。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1998年2月19日,新密市法院对田德成位于城区开阳路的一套住房予以查封。8月10日,新密市法院再次下发公告,要求田德成在3日内付款34500元,否则将对其房屋进行拍卖。然而,在法院查封期间,田德成却把该住房过户给其亲家李长安。2000年3月28日,新密市法院执行庭向郑州市中院执行庭申请,称田德成曾是新密市检察院干部,执行有很多不便和困难,申请对此案提级或交叉执行。
同年6月12日,受郑州市中院指定,登封市法院对此案立案执行,并于2001年2月15日下发公告,称田德成与李长安之间的买卖房产行为无效。在此之前的2000年10月17日,登封市法院将已过户到李长安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
但是,2001年5月,执行案件却出现戏剧性逆转,登封市法院将被查封的房产启封,并下发(1999)登法执裁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称,因该房产系张宗祥1997年8月23日向新密市信用合作社抵押担保借款的抵押物,李长安帮张宗祥还款21000元后该房产才解除抵押,田德成将该房无偿过户到李长安名下。经查该房价值37225元,李长安将该房由新密市信用合作社优先受偿后的余额16225元交到法院后,该房所有权归李长安所有,登封市法院解除对该商品房的查封。
上级机关多次催办石沉大海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从2004年至今年11月份,最高法院、省高法、郑州市政法委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十几次,以催办或批转的方式,要求依法处理此案。
记者从新密市检察院了解到,田德成原系检察院干部,后因其他问题于1999年左右被开除公职,目前去向不明。李长安也在检察院工作,现已退休。
王要称,现在,他已取到了张宗祥的证词,证明他并没有向新密市信用合作社抵押贷款。而在房管部门查阅到的房产抵押证明,连个公章也没有。这些足以证明登封市法院48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而且,田德成该套90多平方米的房产,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应在72480元,登封市法院评估其价值仅为37225元,并以此超低价,未经拍卖直接“私卖”给李长安,这些做法显失公平。他一直要求登封市法院撤销第48号裁定,一直无果。
今年8月2日,在上级部门多次催办下,登封市法院对王要作出书面答复:当初交叉执行此案,是受郑州市中院指派,现该案仍由新密市法院执行,登封市法院已不具有管辖权。
新密市法院在王要屡屡上门要求执行时,也无奈地告诉他,登封市法院第48号执行裁定书仍在生效,新密市法院无法再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拍卖。
业内人士建议老人申请国家赔偿
就王要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登封市法院负责执行的董副院长。董说,从王要提供的证据看,登封市法院出的48号执行裁定书存在错误,但现在案件管辖权又回到了新密市法院。即使登封市法院现在对48号裁定书撤销,因李长安又将房产转卖给他人,也无法进行追偿。王要的问题只能由新密市法院进行调查处理。
新密市法院执行局综合处一位负责人认为,登封市法院第48号裁定书,单就程序来说,就是不合法的。因为当初把房产确认给李长安时,应该事先征得王要的意见。对王要一案,新密市法院目前在房产问题上已无法再执行下去。他建议王要起诉登封市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记者 熊堰秋 袁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