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王燕(化名)因琐事与同事赵女士发生争执,王燕一下将赵女士的手指咬成重伤。
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燕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同时判处王燕赔偿被害人赵女士经济损失100316.42元。
2006年2月25日下午,在丰台某食品店内工作的王燕,因琐事与同事赵女士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动起手来。情急之下,王燕一口咬在赵女士右手的拇指上,将赵女士的手指咬伤,致其右手拇指功能部分受限,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王燕此后被公安机关拘留。
诉讼过程中,赵女士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燕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今后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8629.13元。
庭审过程中,王燕辩称赵女士的伤情并不是她造成的,因此不同意赔偿赵女士经济损失。
王燕的辩护人认为,赵女士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赵女士所受伤害是王燕咬伤所致,王燕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备刑法要求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燕不能正确处理矛盾,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
鉴于被害人赵女士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法院对王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王燕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赵女士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双方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孙慧丽 通讯员 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