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眉山东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罗学祥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在丹棱县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称,罗利用职务之便,借为他人介绍工程等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其在被关押期间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并退出了所得赃款近65万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一桩罪贪污
帮人搞工程 “笑纳”4亩土地
昨日上午9点半,此案在丹棱县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在起诉书中称,1995年5月至1997年10月,罗学祥在担任原眉山县(今东坡区)象耳镇党委书记兼象耳镇工业开发小区指挥部指挥长期间,撮合余某承包了开发小区道路工程、排污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该镇将59.508亩土地每亩作价11万元划拨给余某,冲抵654万余元工程款。事成之后,余为感谢罗德帮助,将其中一块面积为4.08亩、价值44.88万元的土地送给了罗,罗给了余某2万元现金。2004年,罗与其妹共同投资,在这块土地上修建了“上河居”生态休闲园,从事茶园、餐饮等经营活动。
法庭上,罗对检方的指控无异议。但其称,余某送给他的只是4.08亩土地的临时使用权,后来双方协商,余以每亩2万元的价格将土地卖给他,他为此支付了余2万元。由于余钱未付,该土地的使用权证一直没有过户。但检方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罗当初接受调查时,曾承认余某送给他4.08亩土地,土地使用权证之所以未过户,是因为办到罗名下“影响不好”。
1997年10月至2003年2月,罗学祥调任原眉山县环保局局长。检方指控,罗在任职期间,帮助余所在的公司中标修建该局监理监测大楼。2000年7月,工程协议签署后,余送给罗3万元。今年1月,罗在被关押期间,主动交代了此事。
第二桩罪私分国有资产
设小金库为员工发“补助”
2003年2月,罗学祥调任东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检察机关指控称,罗在上任前,该局原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依法所收取的考评费等,一直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交由东坡区财政局集中管理。2004年初,罗决定,这些费用不再上交财政,改为使用地税局监制发票收取后单设“小金库”进行管理。仅2004年至2006年两年多时间里,该站就收取了各种考评费等共计41万余元。期间,罗以发放“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织费补助”等名义,将其中16.3万元发给了该局职工。其中,罗个人获得1.4万元。今年1月,经眉山市国资委鉴定,这笔费用为国有资产。
法庭上,罗学祥称,向职工分发“补助”,是因为局机关职工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属于发给大家的辛苦费。
滞留国债项目资金分钱3.25万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4年7月,原东坡区计划经济贸易局 (现东坡区发改委)争取到了用于该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40万元国债资金,该笔资金划入区劳动局账上后,该局将其中32万元划给了区发改委,剩余8万元滞留账上。在罗的安排下,该局于同年12月采取虚假手段,将此款从账上划出。事后,罗决定以年终奖名义将其中3.25万元发给了局机关职工。其中,罗个人获得3500元。
对此,罗学祥称,案发前,省上有关部门开展了专项资金清理,劳动局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他们已通过其他渠道组织8万元归还给了区财政局。
检方起诉
退赃积极重大立功可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罗学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并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发后,罗学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所得赃款近65万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罗在被关押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3万元和私分国有资产16.3万元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罗在被关押期间还配合公安机关侦破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