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池州市青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合肥市包河区原副区长李必聪受贿案,该县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必聪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851606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至2006年10月,李必聪在担任合肥市郊区政府副区长、包河区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万余元、美元2万元;通过入股分红、违规经商等手段,取得违法收入85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唐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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