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388笔,总额高达182亿余元的新疆证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包括原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疆证券)董事长、财务总监在内的6名原新疆证券高层管理人员作为被告人,被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公诉机关查明,新疆证券前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公司,成立于1991年12月。从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新疆证券在被告人高某的决策下,采取
承诺固定收益率和保本付息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客户,以受托资产管理、委托购买国债等形式与客户签订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非法吸收34388笔公众存款,计169亿余元,以及近12.72亿元的自然人存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新疆证券将所吸收资金主要用在申购新股、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以及兑付客户资金。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高某等原新疆证券高层人员,明知新疆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客户以承诺固定收益的方式吸收存款,仍决策、指挥或参与、签发新疆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宜。
检察机关认为,新疆证券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82亿余元,数额巨大,而被告高某等6人作为被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直接或其他负责人员,均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案件复杂,庭审明日仍将继续。(记者 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