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高院对原铜梁县委书记马平、马平之妻沈建萍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平有期徒刑13年,继续追缴其受贿所得赃款18.06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沈建萍有期徒刑3年,继续追缴被告人马平、沈建萍共同受贿赃物折合人民币205.5763万元。
马平(男,50岁、土家族、研究生文化)在2000年10月31日起担任铜梁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熊泽亮(原铜梁县财政局局长,另案处理)现金共计人民币12.36万元,收受刘某现金共5.7万元,并在干部人事调整中为二人谋取利益。
同时,马平伙同妻子沈建萍(女,45岁,汉族,大学文化)在与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多次房产交易中,采取免除部分房款、低价购买高价返售商铺、低价购买门面等手段,共同收受该公司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05.5736万元,且利用马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铜梁县投资的水泥项目的引进、文件审批、用地审批、办理采矿许可证、贷款、道路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
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马平的量刑适当。鉴于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沈建萍系从犯,且并未利用其本身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是其丈夫马平利用县委书记的身份受贿,沈建萍只是作为家庭成员在共同受贿中办理具体事项等情节,对沈建萍在原判有期徒刑5年刑罚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记者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