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副局长陈学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24万元,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9日作出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初,陈学升利用其担任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原淮阳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石某某感谢其帮助职务升迁所送贿赂3万元。
2001年年底及9月份,陈学升利用担任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该局家属楼建设过程中签字拨付给周口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后,在其家中两次收受周口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张某某贿赂4万元和3万元。
2001年9月,陈学升将由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升任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时,收受时任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丁某某贿赂5万元。2005年初,陈学升利用其担任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丁某某以协调调动工作为名所送贿赂3万元。
2001年中秋节前,陈学升利用其担任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原淮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张某某为感谢其帮助职务升迁所送贿赂2万元。
2003年春节,陈学升利用其担任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科长陈某某以关照工作为名所送贿赂4万元。
法院查明,陈学升将上述所收贿赂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部分和家里的钱一起存入银行。陈学升在省纪委主动交待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学升在担任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学升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程红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