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因长期与家人关系不睦,形成积怨,石清会持刀将女儿杀害,后投案自首。昨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以石清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同时赔偿54万余元。石清会表示不上诉。
据检方指控,2005年3月,石清会与妻子离婚。今年1月6日下午3时许,石清会携带尖刀来到位于门头沟的女儿家中,持刀猛刺女儿胸部、腿部,致女儿死亡,后投案自首。
庭审过程中,对于检方的指控,石清会没有异议,并希望法院判自己死刑。其辩护人称石清会有自首情节,石实施犯罪起源于家庭纠纷,是在受到家庭成员冷落和殴打,内心情绪长期无法得到排解的情况下实施的,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石清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因家庭纠纷引起,且石清会作案后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