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调查局官员表示,美国对余振东那样的腐败官员,会“来一个,查一个,遣返一个”。
在没有英语原文参照的情况下,上述“一个,一个,又一个”的句式,符合我们一向熟悉的表达决心的修辞。而这番表态又是在“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会议”这一正式场合,由美国该项事务的主管官员作出,也足以证明美方确有诚意与中国联手合作,打击中国贪官外逃。
官员腐败不但造成其所在国的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任何腐败现象都与世所公认的社会公正及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相悖,因此,腐败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恶痈,贪官是人类的公敌。在经济交流、人员往来都日益密切的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就尤其如此。也正是基于这一情况,联合国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条约正式签署的12月9日,还被确定为“国际反腐日”。美国联邦调查局官员在宣示要遣返逃美贪官的同时,还明确表示“美国不欢迎任何携带非法资金或犯有非法行为的人士入境”,也和这样的大背景有关。
然而即便如此,我们还是不能把反腐的希望,过多地寄托在别国对中国外逃贪官的追缉和遣返上。我们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窘境:依然会有贪官,尤其是杨秀珠那样的大贪、巨贪,携款外逃;而且其中的大部分将有机会逃过追缉而逍遥法外。
首先,贪官的外逃之路并不那么容易被堵住。事发之前,贪官也是公民,出国的自由并不受到额外的限制;而随着国内外经济交往的频繁,赃款的外逃也有着多种的渠道。杨秀珠上演的“胜利大逃亡”,就典型地集中了外逃贪官的多重手段:人钱分离,“赃款先行”;假手他人在国外购置物业将赃钱洗白。然后护照在手,只等东风,一有风吹草动,立刻轻灵抽身。
而贪官一旦外逃成功,追逃并不容易。在余振东被美国遣返之时,就有专家分析,中国与外国合作抓捕、遣返外逃贪官,依然面临着寻找贪官下落难、收集取证难、中外法律差异太大和执行程序复杂等“四大难题”。而即使有了联合国《反腐公约》的支持和美国政府的积极表态,上述困难也未减少。尤其是在中外法律制度存在比较大的差异的情况下,美国官员所称的“余振东那样的贪官”,与我们所认定的贪官之间,并非同一概念。而且即使是对“余振东那样的贪官”,中外法律制度下的罪行认定和量刑原则也并不相同。面对同一外逃贪官,中国人皆曰可杀,外国人却称死刑犯不予引渡;中国人看到的是罪犯逍遥法外,外国人却可能认定“疑罪从无”……
因此,反腐的根本希望,还是必须立足于防腐。没有贪官,自然就无所谓外逃;如果做不到,至少应该少“培养”些巨贪———小贪们是没有足够资本和勇气去外国“逍!钡。谈及贪官外逃及资产流失,被媒体引用最多的数据是:4000名贪官、50亿美元资金。若属实,则每名外逃贪官至少卷走1000多万元。面对如此众多而又财大气粗的外逃贪官,别说光靠美国人的“决心”,就算全世界的警察都动员起来,也未必能帮得了我们。
【来源:北京青年报;作者:张天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