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8日电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日报今日载文指出,这意味着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摆脱理论上存废之争的困境,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
文章称,在民主法治国家,人民掌管着公平与正义的裁决。吸收公众参与审判,让普通民众与法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这是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实现宪法参政议政权利的重要内容,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
作为中国诉讼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其更现实的价值还在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普通公民对司法权运作的直接参与来抵制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具体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更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能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同时,人民陪审员能够现场监督法官审判,增强裁决过程的透明度,大大抑制法官“暗箱操作”的可能,使裁判更加合理、合情、合法。人民陪审员还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职业法官的知识局限。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官对法律专业以外的知识不可能面面俱到,吸收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参与审判,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解决审理过程中的技术疑难问题,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地查清事实,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毫无疑问,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三部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此次《决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确定了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采用随机抽取的产生方式,赋予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时对参审案件的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和经费保障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缺陷,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有法可依。
为“不穿法袍的法官”立规矩,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是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笔者以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还必须对宪法、法院组织法、三部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整合,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一部正式的《人民陪审员法》,让人民陪审员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轨道。(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