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9日电 据光明日报报道,针对过去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多种多样、很不规范的情况,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在充分总结各地产生人民陪审员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做法。
据报道,现有人民陪审员中,41.5%是由人民法院自行任命,23.7%是经有关组织推荐,由法院任命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法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很少。有的地方法院还自行聘请特邀人民陪审员。
同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规定,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不再另行补助,只是强调其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执行陪审职务而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草案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因执行陪审职务支出、按照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负担的开支,人民陪审员应当享受的补助以及人民法院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另外,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人民陪审员同法官一样行使审判权,因此同法官的任职条件,特别是文化程度不宜相差太大,否则,因自身能力、水平较低而难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草案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的八项条件,其中,将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限定为大学专科以上。
根据调查,现有人民陪审员中,有47.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7.2%具有高中文化,总体文化程度比较高。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区的差异,特别是不发达地区人民陪审员总体文化程度较低的现实,草案还特别规定,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