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督法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关于中央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6月24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0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关于侨务工作的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出席和列席此次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并结合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会议的审议情况,对主要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并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向社会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审议中央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执行监督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监督法具体明确了须将常委会审议意见向社会公布的情形: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此前,北京、广东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已分别制定了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办法,以切实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