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7日)从广州市地税部门获悉,近日,省财政、地税部门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及标准,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据悉,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l 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 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据了解,广州市地税局将在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广州市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蒋大志 地税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