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武区西河沿222号院两户居民签订拆迁协议未搬迁,被宣武市政管委诉至法院,在此案确定的开庭时间前,两户居民起诉了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宣武建委,请求法院撤销许可证。
昨天,宣武法院开庭审理拆迁许可证被诉撤销案。两户居民被诉搬迁的案件受此案影响,宣武法院决定中止审理。
●争议焦点1 房子是文物?是否该拆?
居民郭女士诉称,她居住的房子是市级文物;さノ徽异舻母绞舨糠,郭女士当庭出示了从市文物局网站上下载的正乙祠文物;し段,称房子属文物建筑。
宣武区建委代理人当庭对此图表示认可,称拆迁范围内是不是有文物建筑,和是否应该拆迁是两回事。该代理人说真正拆迁时,如果不是文物建筑的房屋,将予以拆除,而遇有文物建筑的房屋,会原址;。
作为第三人出庭的宣武市政管委代理人也认可此图,并同意建委代理人的意见。
●争议焦点2 拆迁许可证颁发程序违规?
宣武区建委代理人称颁发拆迁许可证前,曾召集居民召开听证会,颁发程序是合法的。
郭女士的律师朱寿全表示,听证前,北京市文物局已经将郭女士所在的222号院列入原址;、不得拆毁的;し段,居民在听证会上出示了该文件。朱律师说,《文物;しā泛汀侗本┦形奈锉;す芾硖趵访魅饭娑,在文物;さノ坏谋;し段诮薪ㄉ韫こ,必须经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
“宣武建委明知拆迁范围内包含文物建筑且未经文物部门审查,而且明知文物部门要求不得拆除,仍旧核发拆迁许可证,违反了法定程序!敝炻墒Χ苑ü偎。
对此,宣武区建委代理人称,拆迁许可证是根据北京市规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的,程序合法。宣武区市政管委代理人同意这一意见。
开庭前,北京市规委工作人员曾表示,该地区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上有一条附加条款:需要经过文物部门的同意。(王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