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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可能减轻条例面临的利益冲突,似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听证会,就民众普遍最关心的条款举行听证,以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诉求
《物权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里所说的“法律”,应当是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目前所适用的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即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因与《物权法》不合,此条例必须停止执行,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没有制定相关法律,目前确定的临时解决办法是,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当然,相关部门要在那么短时间内制定出《国家征用法》之类的法律,确实存在难度。但是,既然拆迁及土地征用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那么,相关部门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本来就应当考虑同时制定《国家征用法》,从而让民众期望甚高的《物权法》真正地发挥;っ裰诓ǖ墓δ。现在,一个已被大量事实证明容易引发拆迁户、开发公司及政府之间纠纷的条例却将继续生效,这可能将使《物权法》的价值大打折扣。
此一事实已经无法改变,但为了使这一权宜之计不至于变成一个永久性的制度安排,相关部门应当在两个方向予以补救。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似应将《国家征用法》之制定提上议事日程。中国目前正处于大规模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而相关土地法律又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惟有经过征用环节,才可用于工业及城市建设,城市居民的房屋也必须经过政府组织的征收、拆迁才可进行再开发。这就使国家征用每天都在大规模进行。但对于此类活动,却缺乏足够权威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来界定,而是由行政法规来调整此类关系。这些行政法规由于种种原因,难以达到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完善;尤其是,因为行政部门本来就是征用、征收的主体,似已处于利益冲突中。这可能也正是农村征地、城市拆迁纠纷迭起的重要原因所在。
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据《物权法》及其内在的保障私人产权的精神,对现有涉及征用、征收的法律、法规等进行清理,并考虑制定一部权威的《国家征用法》,对于国家征用权之行使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的界定,以规范各级政府的征用、征收权力,切实保障民众的私人财产权。应当说,这样的法律乃是社会经济事务中的“宪法”,在中国的背景中,其重要性甚至不亚于《物权法》本身。毕竟,如果不能有效地限制政府对私人产权的权力,私人的财产权是不可能得到稳定保障的。
第二,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应当公开、民主,充分地听取各方意见,使之能够在保障私人产权方面有所进步。
本次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旨在为拆迁条例之修订提供方便,不过,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的那一条,也构成了约束未来的拆迁条例的一条重要原则。那一条款的精神是保障私人产权,为此确定了两项制度保障:第一,征收、拆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必须“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当然,在目前的语境中,“公共利益”是一个过于宽泛的概念;至于“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同样十分含糊,仅仅面积相同、但一个在市中心、一个在公共设施不健全的远郊,是否算保障了其居住条件?
因此,未来的拆迁条例要真正地满足民众的期望,体现《物权法》保障私人产权的精神,其修订过程,就必须充分地考虑民众的诉求。为此,不管该行政法规由谁主持修订,都应该给予民众广泛参与的渠道。为尽可能减轻条例面临的利益冲突,使条例不至于由行政部门闭门立法,似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听证会,就民众普遍最关心的条款,举行听证,以期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诉求。
拆迁条例尽管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但因为其涉及众多民众权利和利益,则其修订过程需要更加严肃、更加审慎、更加公开、更加民主。这样的立法过程也可为未来制定权威的《国家征用法》积累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