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物业公司副总,竟然将自己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房屋,多次采取擅自低价出售后再按市价转让的方式,赚取差价中饱私囊。至案发,共侵吞物业公司国有资产64万余元。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秀云以贪污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倒倒手,尝甜头
案发前,刘秀云是上海某国有物业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房屋的租赁、置换等业务。2004年1月,刘秀云伙同物业公司总经理,采用低于市场售价的方法,将物业公司在本市龙华西路一套当时市场价格为136万余元的底层产权房,借用他人名义以88万元的价格购入,然后以刘秀云之女及总经理妻女的名义进行产权转让。随后,刘秀云一笔就侵吞了物业公司31万余元的房屋差价款。
尝到了甜头的刘秀云一发不可收拾,竟于同月便又将物业公司在本市桂平路的一套市场价格为44万余元的使用权房,调用给某房产销售公司并收取一次性补偿费,然后通过该房产销售公司配售住房,再借用他人名义以公有住房出售形式购入的方法,以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支付给物业公司27万元,从而侵吞了物业公司17万余元的房屋差价款。
2004年2月,刘秀云又将物业公司在本市罗秀新村市场价格为36万余元的一套使用权房,采用同样方式调拨后出售,仅支付给物业公司21万元,从而侵吞了15万余元的房屋差价款。
自辩称,没贪污
刘秀云到案后,为自己辩护称,物业公司出售存量房均未进行过评估,且使用权房的出售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均低于市场价,其并未故意压低售价,因此自己并不构成贪污。
法院在审理中,经物业公司的上级公司上海某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证实,物业出售国有资产,必须首先经物业公司领导班子讨论,然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并由集团公司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最后按照国有资产转让办法转让,而物业公司从未汇报过涉案三套房产的出售事宜。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秀云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物业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又未上报上级公司审核批准,且又未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故意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购房价出售、转让本单位所有的性质属于国有资产的房产,从而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刘秀云具有自首情节,又退出了部分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何勇 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