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的陆女士花了7万元从开发商手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但是钱花出去了,人却糊涂了,因为这个车位办不了产权证,这让陆女士非常揪心:7万元究竟买了啥?是车位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如果该车位只是使用权转移,该合同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如果是租赁合同,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这样一来,双方合同约定的70年年限能否得到法律;?20年之后,房产公司是否可以将该车位另外处理?最终,陆女士因得不到车位的产权证,认为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宣判,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房产公司对陆女士不构成欺诈。
2005年6月8日,原告陆女士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陆女士购买了被告的一套商品房,后又和被告签订了购房补充合同,购买被告地下汽车位一个,约定价款为人民币7万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汽车位系使用权转让,使用年限为70年,该车位不予办理产权证。陆女士认为房产公司无权处分该地下车位,导致自己以7万元的价款购买的车位不能取得产权证,房产公司构成欺诈。要求法院确认该车位的买卖合同无效,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买该汽车位的价款计14万元。
而房产公司则辩称,自己对该车位享有合法的处分权,该车位使用权转让系双方合意。该车位完全由被告自己投资建造而成,成本独立于住宅建筑成本之外。谁投资、谁收益,被告对地下车位享有专有使用权和合法的处分权。陆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完全应当理解使用权转让的意义,被告并没有对原告隐瞒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事实。
点评
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诙砸汛娴胤叫苑ü娴墓娑ê褪导龇ǖ淖芙,以协调兼顾业主和开发商两者利益为出发点,我国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该地下停车库系合法建筑物,在性质上属于经规划许可的多层建筑之间架空车库。根据双方的购房补充合同,虽然陆女士不能取得该汽车位的产权证,但其和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租赁合同,陆女士对该汽车位的使用权并不受二十年年限的限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房产公司对陆女士不构成欺诈。(陈煜儒 刘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