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设部、北京市国土局接连发布购房风险提示和停工停售禁令,“剑指”北京城郊违规开发、销售的小产权房。面对政府部门的 “暧昧提示”和 “仓促禁令”,社会公众心里不免有些疑惑:小产权房的“茁壮成长”并非一年两年,小产权房的隐藏风险也不是一天两天,为何直到今天形成“燎原之势”,政府部门才想起“发威问罪”呢?
自产自销打起擦边球
乡村小产权房自出现以来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有人说它违法,有人说它不违法,还有人说它处于灰色地带。称之违法的理由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出售。而称之不违法的理由则是,法律并没有禁止“出租”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那么,小产权房的交易到底是“出售”还是“出租”呢?近日,记者在调查了解北京几个小产权房产项目时,售楼人员都明确表示,他们这种小产权房“不办理产权证,但会有50年的租赁证明”。
“当然,这种长达数十年的‘租赁’与‘购买’商品房在使用上没有什么区别,或者说这种‘租赁’是一种变相的‘出售’,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北本┦械潞懵墒κ挛袼墒ν跷∪衔骸胺孔酉旅娴耐恋厥桥┐寮逅型恋。按照法律规定,在这样的土地上,只有当地的农民才能居住和使用。而即便土地的所有者和开发商一起将之开发成了一片片的商品房,也仍然只有灰色的‘身份’。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房屋的买卖只是买主和卖主之间的‘私下’交易,没有任何法律能够;ふ庵致蚵艉笕ɡ说娜ɡ!
采访中,一位售楼人员直白地告诉记者,小产权房的出现其实并不是什么坏事,它不但遏制了商品房不断疯涨的价格,还让买不起商品房的城镇居民住上了房子,而且让众多的农民直接分享到了土地增值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另外,对开发商来说,也是好事,因为他们得到了一个取得开发土地的新途径,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必须接受地方政府的‘盘剥’!
房价失控成就小产权房
“以前大产权3000多元,小产权1000多元的时候,我们的房子根本没现在好卖,现在我们的均价涨到3000多元,人们反倒抢着买,刚才来的那个律师就是看了‘负面’报道才来我们这儿看房的!笔勐サ南廴嗽敝缸乓晃桓崭绽肟谋秤案嫠呒钦。
据相关部门最新数据表明,北京市四环路以内住宅期房均价达到每平方米13121元;四环至五环路均价突破万元,达到10616元;五环至六环路的均价也达到了7037元。而小产权的房价多在每平方米2500元至4000元之间,仅为四环内商品房价格的25%至30%,这种价格的对比,让小产权房炙手可热。
“想买便宜房,就到农村去!小产权房能红火至今,价格便宜只是一方面,真正的原因是建了也没有人管、买了也没有人管!北京市小产权房的存在已有10余年了,明明是属于违规开发建设的房产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在10几年中都没有及时进行制止。直到小产权规;院,才发出风险提示和禁令问罪。政府究竟是确不知情还是不作为放纵,这事大家心里特明白!”一位去年刚在通州买了小产权房的王先生告诉记者。
多年从事房产销售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北京市的小产权房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陆续开始出现的。当时北京各界的名流是购买主力,多数是为了休闲和养老。2003年以后,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大规?⒔ㄉ栊〔ǚ康奈ス婊疃耪嬲。目前位于房山、昌平、通州、密云、顺义等郊区,已售和在建的“小产权”项目已突破1000万平方米。在北京440多个在售房产项目中,就有80个是小产权,占项目销售总数的20%左右。
九龙治水凸显管理难
“表面上看很多部门都在管,实际上是谁都没有真正管!小产权房的管理至少涉及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还有农业部门和国家相关立法、执法部门,恰恰处在政府各职能管理部门的交叉点上!” 民盟中央法律委员会王心安委员对记者表示。
“以村为单位的销售主体,我们执法部门很难管理,村单位具有天然的主体合法性,干涉它,就是干涉它的主体合法性。另外从买方业主来说,我们没有专门制裁购买违规房屋的法律,所以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没法进行处罚!辈煞弥,一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李女士这样告诉记者。
政府强制拆除小产权房的事例北京市也曾发生过。2006年5月,北京市规划委在利用卫星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房山区青龙湖镇青龙头村有违法建设项目。经核实,该项目在未办理任何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共计建144栋别墅,占地300余亩,属于违法建设。2007年3月27日,相关部门开始实施拆除其中的85栋,剩下的59栋予以没收。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巍对记者强调:近年来,北京市郊区的小产权房大多是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以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名义,通过自行建设或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后对外进行违法销售。建设部门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去管理,而不是仅仅做出“风险提示”。因为建设部门无权管理非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建设行为,但有权管理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市场销售行为。不管这些小产权房的建设是否合法,但其对社会销售的行为是违法的。建设部门有权依法禁止这种对社会公开的销售行为和没收其所得。(李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