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保险未缴满规定年限15年可延期缴费
2008年02月03日 14:02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对于本市参保较晚,养老保险未缴满规定年限15年的,相关人员今后可以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而无需一次性领回以前缴纳的保费了。昨天,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了这一消息。
昨天,在劳动保障部领导视察市劳动保障局时,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市将出台允许这些超龄人员继续缴费的政策。
据介绍,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本市近期将公布该政策细节。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上,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但不少市民因参保较晚或中断缴费等各种原因,到了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够。本市对这部分参保市民采取一次性返还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资金(储存额和一次性补偿金)的措施。(赵鹏)
【编辑:苟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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