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 服刑期间可领养老保险
2008年01月23日 11:26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1月12日,在山东省监狱第六监区出现了感人一幕,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梁某不停地向济南市城郊检察院驻山东省监狱检察室的检察官们表示感谢。原来,在检察官的努力下,梁某的养老保险问题近日得到了解决。
2002年8月17日,在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某村的场院里,村民李某与梁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梁某手持铁棍砸向李某头部,致使李某当场死亡。梁某深感后果严重,投案自首。2003年1月,梁某被济南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改判为无期徒刑。
2007年初,梁某所在的乡镇进行农村城市化改造,村民也开始与城市人一样享受起了养老保险、退休等待遇。梁某的原籍乡镇因其被判死刑缓期执行注销了他的户口,而没有户籍的人员村里是不给缴纳养老保险的。梁某得知此事后,陷入深深的不安。
梁某的情绪不定引起了驻山东省监狱的济南市城郊检察院检察官的注意。检察官了解事情的原委后认为,这件事情与在押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后,检察官迅速与梁某入狱前所在村委会取得联系,据村委会介绍,该村的土地征用补偿金是以为村民购买15年养老保险的办法发放的,村委会直接按照本村村民的户口一次性办理,梁某没有户口,自然也就没有养老保险金。
为维护服刑人员的权益,驻监狱检察官先后三次到梁某入狱前所在的村委会协调解决这一问题,向村领导介绍梁某在监狱的改造情况,耐心讲解国家和省、市关于安置刑满释放人员的若干规定,以及服刑人员同样享有合法权益的道理,请村委会对服刑人员的土地征用补偿金和养老保险问题给予妥善解决。经过检察官的一番努力,村里最后终于同意为梁某补办手续。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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