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内首个对交强险无责赔付提出质疑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新版交强险存在两处硬伤:扩大死亡伤残保险金与医疗保险金的差距,易引发“撞死比撞伤好”的逆向选择;无责赔付未有调整,交强险代商业险承担查勘、理算成本,并转移商业险利润。
“拉大医疗、死亡伤残差距”
“任何行业获取合法商业利润时,都应承担本行业的社会责任,”李滨表示,从机动车一方而言,发生人身事故时,可能存在受害人生存的赔偿额高于受害人死亡赔偿额的情况,以至于存在“撞死比撞伤好”的潜规则。交强险死亡伤残保险金额为11万元,医疗保险金额为1万元,本次调整再次拉大了死亡伤残保险金与医疗保险金的差距,有可能导致个别机动车方做出“撞死比撞伤好”的逆向选择。
“交强险承担商业险成本”
李滨说,不论是前年3月1日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是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答记者问,交强险都被明确定性为“责任保险”。新版交强险仍设定100元无责赔付,此举有让交强险承担查勘、理算成本,转移利润之嫌。
“后车追尾前车,前车无责,没有交强险,后车查勘、理算成本及损失,均由后车承保公司承担;有了交强险,前车交强险承保公司,需无责赔付,即须查勘、理算后车的损失,确定后车损失程度,并在1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可后车的承保公司,只需承担100元以上的赔偿责任,几乎不用承担任何的查勘、理算成本,并且在100元的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李滨认为,这一事例表明,交强险既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查勘、理算成本,又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100元范围内的后车损失赔偿责任,“而这100元不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却悄悄成为了商业保险的利润,转移到商业险中。不少司机认为交强险保费偏多,这应该是其中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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