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社保制度架构有冲突
问:在实践上,费改税对我们当前的社保制度来说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郑秉文:影响是非常大的,主要就是与现行的制度设计不匹配,存在很大的冲突。一是费改税与当前统账结合的制度相冲突,因为统筹部分可以改,但个人账户部分是不能改的。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各地在执行中参差不齐,这就人为地使制度复杂化了,税费之间的比例难以全国统一。二是税的刚性要大于费的刚性,但我们的社保制度建设却远没有定性,更没有定型,一切都在变革探索之中,因为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统账结合的国家,没有现成的经验。三是费改税之后有两个很大的困难难以克服:一是如何界定纳税人的范围和概念,一是如何设定税率。要增加一个税种或一个税目,首先要确定其纳税对象。农民连农业税都免了,年均纯收入只有3255元(2005年底数据)的农民哪有能力成为社保纳税人?如果设立这个新的税种,这岂不是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如果将之排除在外,这又有剥夺其基本社会权利之嫌!如果城乡税费分立,这又人为地增加了制度的复杂性,弱化了可操作性,纵观世界,还从未发现哪个国家实行城乡税费分立的社保制度。另外,农民工和务农农民的税率根据什么来确定?这些都是费改税的障碍。四是费改税并不必然提高征收的力度。法国等欧洲许多国家都是费,但征缴力度和权威性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瑞典和意大利等国家并没有由于弃税改费就出现了大量的逃费现象。征缴力度的大小,征缴率的高低,归根到底在于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科学,是否符合社会条件,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是否存在内在激励机制,而不在于什么名称。
与资金安全无必然联系
问: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说,费改税之后就加强了社;鸬陌踩,加大了监督力度。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郑秉文:从本质上,社;鸬恼魇招问绞欠鸦故撬,这与资金安全性没什么必然的联系。美国社保制度实行的是“工薪税”,欧洲的法国、德国、瑞典等许多国家实行的都是费,但他们社;鸬陌踩远己芎,没有任何差别。甚至我们也不能说,征缴主体是税务机关就会提高其安全性和征缴率;法国的保费征缴一直是由一个机构“社会保险费与家庭补助金联合征收机构”来负责执行的,就是我们常说的非政府组织,它是一个自治机构,连政府机构都不是,采取自收自支的方式,其安全性非常好。
我国社;鸬鼻俺鱿值奈侍,有许多因素使然,但最重要的还是制度设计是否科学的问题,而不在于费改税,也不在于必须有税务部门来征缴。
就目前来看,降低社;鸢踩缘闹饕蛩厥怯闪礁鲎畲蟮闹贫壤Ь车耐苍斐傻模阂皇亲式鹜蹲是辣冉舷琳,仅限于协议存款和国债,投资收益率比较低,容易导致暗渡陈仓,违规操作;二是统筹层次太低,主要以县市级统筹为主,资金过于分散,中央无权管理,更无权调动。(刘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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