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切断跨国公司非法利益输送渠道
[作者]本报特约撰稿 乔新生
如果不采取措施坚决打击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不法行为,那么,中国多年来取得的许多改革成果将毁于一旦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近期查处的一系列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案件,许多涉及到跨国公司的“利益输送”问题。有些官员因为收受跨国公司的贿赂,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有些腐败案件之所以被立案侦查,则是由于国外的反贪机构在调查公司犯罪的过程中,发现了中国官员的犯罪线索后,向中国的反贪机构提供了相关信息。
其实,跨国公司在中国贿赂官员的现象并非始于今日。在上世纪80年代,一些国外的生产厂商在向中国推销高档产品的时候,往往采取小恩小惠的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如今,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仅“利益输送”规模越来越大(如购置房产等),而且“输送”渠道也越来越复杂,方式越来越“市场化”。
另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是,跨国公司“利益输送”的对象正在趋于“高端化”。一些跨国公司已经不满足于与地方官员进行利益交换,近年来我国中央金融机构一些高管人员因此相继落马,即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事实上,针对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利益输送”行为,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西方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法律,向跨国公司贿赂别国政要发出了明确的法律禁令。但一些跨国公司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把贿赂政府官员当成打开中国市场、获取利益的“有效手段”。
跨国公司的“利益输送”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目标越来越长期化。一些跨国公司试图通过游说政府的某些官员,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其长远发展争取法律空间。
尽管从目前来看,跨国公司的游说活动影响有限,但其中的“利益输送”行为却并不鲜见。比如,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企业通过所谓的“制度考察”,邀请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出国旅游,目的说穿了就是为了争取对自己更加有利的经营环境。
凡此种种的“利益输送”,不仅扭曲了中国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还破坏了中国的公平竞争环境,给中国的反腐倡廉带来了新的变数。如果不采取措施坚决打击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不法行为,那么,中国多年来取得的许多改革成果将毁于一旦。
在中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贪污贿赂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被截然区分开来,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公司经济犯罪与政府官员贪污贿赂分别处理的现象。如果在查处经济犯罪的过程中,没有核实贪污贿赂犯罪线索,或者虽然发现了贪污贿赂的犯罪线索,但却没有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贪污犯罪案件就可能不了了之。所以,要想切断跨国公司“利益输送”的链条,就必须改革我国现有的反贪污贿赂体制,建立操作透明、程序简化、规则统一的法律制度。
目前司法体制的现状,导致了多数贪污受贿案件都只是在十分偶然的情况下被发现,如果能够建立统一的经济犯罪立案侦查制度,制定更加科学的刑罚制度,那么,对付跨国公司十分隐秘的“利益输送”犯罪行为,可能会更加有效。
其次,应该建立相应的财产申报制度,将相关人员及其家属的财产进行申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如果没有财产申报制度,跨国公司只需要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就可巧妙地规避本国的海外贿赂法。
最后,必须尽快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制度,让政府官员随时接受监督和调查。只有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大型企业高级主管人员报告制度,才能从根本上约束官员的行为,防止跨国公司暗中进行“利益输送”。
中国反贪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立案侦查机构,对在中国境内的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和调查,及时查处犯罪案件,堵塞跨国公司向政府官员的“利益输送”渠道。(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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