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朱女士在两家外资银行购买了理财产品,两款产品在去年底今年初均出现了账面亏损,但两家银行对亏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由此带来了不同的后果。
朱女士购买的这两款产品分别由渣打银行和东亚银行发行。去年12月,渣打的产品亏损幅度达到8%。朱女士称,当时渣打的理财经理主动联系她,提示称,“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该理财产品的风险已经增大。”接着,理财经理提出客户有两个选择:一是承担增大的风险,继续持有该产品;二是对理财产品进行重组,提前终止原有的产品并将其转换为另一款低风险产品!疤死聿凭淼慕ㄒ楹,我和其他许多客户选择了提前终止和转换,及时控制住了损失”。
不过,朱女士购买的另一款由东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却没有重组举措。当东亚银行理财产品的账面亏损达到20%时,她曾向东亚银行提出能否采取类似其他银行的补救措施。然而,直到该产品的账面亏损超过60%,她依然未见到任何补救措施出台,“到现在也没说一句风险提示”。朱女士觉得,东亚银行对此事的反应不够积极,当市场情况发生逆转的时候,未能为客户提出任何相应的补救措施。
针对朱女士反映的情况,东亚银行北京分行相关人士解释称,该行对理财产品的亏损问题一直持积极态度,其上海总部近期曾致电北京投资者,专门就此事进行沟通。北京分行也曾把其他银行产品的重组措施汇报给上海总部,“但是各家银行设计的理财产品各有其特点,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够实现重组和转换”。
银行业内人士称,按照“买者责任自负”的原则,如果合同上没有注明,那么银行没有义务重组理财产品,这在法律上不存在问题,但在实践中可能恶化与客户的关系,造成客户资源流失。事实上,当理财产品出现问题时,中资银行尤其是中小股份制银行的基层网点,更倾向于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以尽可能地挽留客户。(记者:李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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