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
(一)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1+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
(二)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根据中国保监会批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638号)执行。
(三)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算,暂不根据驾驶人计算。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四)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根据浮动因素,等于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最高者计算。
(五)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但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六)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根据浮动因素,等于V1至V8其中之一。其中:上年度每发生一次V5累加计算,但是V5最高不超过30%。V6、V7和V8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最高者计算。
(七)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八)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动。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九)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已最终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浮动。上年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还未最终处理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最终处理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十)几种特殊类型机动车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2、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4、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5、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6、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十一)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十二)除投保人明确表示不需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附件一),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投保人有异议的,应告知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查询方式。
三、费率浮动实现方式
(一)上海、北京及其它建立车险信息平台,且当地交管部门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的地区,按照上述与道路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因素及标准,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二)建立车险信息平台但当地交管部门还未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的地区,按照上述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及标准,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除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以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出具。
(三)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但当地交管部门及保险行业以报盘等其他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按照上述与道路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因素及标准,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四)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且当地交管部门还未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的地区,按照上述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及标准,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四、其他
本办法适用于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交强险保单。2007年7月1日前已签发的交强险保单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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