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2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派员介入调查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的特大矿难事故12起,并在山西省朔州市细水煤矿等6起矿难事故中,成功立案查处46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察官从办案中分析得出,5种渎职行为是引发矿难的导火索。
追求地方利益,纵容超强度开采
少数地方政府主管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盲目追求经济指标,放弃监管职责,对煤矿超强度组织生产、私挖滥采现象视而不见。如新疆阜康神龙煤矿的年产量被核定为3万吨,2004年年产量竟达29万吨,2005年仅上半年即产煤18万吨。为完成阜康市预定工业产值,该市主管经济的原副市长刘小龙和市经贸委原主任罗金荣明知神龙煤矿存在严重超量开采的问题,却置安全于不顾,放任其长期超量开采。
滥用职权,为非法生产披上“合法”外衣
执法监管部门的涉案人员在日常监管中超越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违规生产提供便利,甚至帮助“无证”企业取得合法开采的相关证件。如广东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将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擅自扩大解释并形成政府文件下发,致使无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申领条件的兴宁市大兴煤矿于事故发生前两个月获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安监、煤炭、公安等部门又违规为大兴煤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以及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为其非法生产披上“合法”外衣。
疏于监管,安全整改流于形式
很多煤矿在事故发生前就曾被查出存在多种安全隐患,但主管部门负责人却视而不见,放任纵容矿主继续冒险生产。如河北省邢台县发生“11·6”坍陷事故前,邢台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赵祥增、股长张建政在明知三家石膏矿长期存在越界、越层开采的情况下,仍在三家石膏矿的年检表上签署了“不存在越界越层开采,予以年检合格”的审查意见。山西省细水煤矿、广东省大兴煤矿和河南省寺沟煤矿都是在停产整顿期间发生的事故,细水煤矿驻矿安监员不到矿井现场坚守岗位,大兴煤矿所在地黄槐镇政府领导撤回监管人员,寺沟煤矿所在地政府多名监管人员放弃职守,使本来应该避免的特大矿难事故最终发生。
管理不严,火工品监控缺失
国家对采矿企业购买、贮存、使用炸药、雷管等火工品实行严格控制,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对火工品的购买、贮存和使用采取全程监控。但在被查处的6起矿山事故中,普遍存在各级主管部门对火工品监控缺失的问题。如山西省细水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竟能购买到炸药用于非法生产;广东省大兴煤矿属非法开采,却能长期在公安机关获得购买火工品许可证;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民警孙俊林玩忽职守,致使贾家堡煤矿长期非法套购、大量贮存炸药和雷管,并购买非煤矿专用炸药用于生产作业。邢台县安监局在明知三家石膏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情况下,却为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同意复工,准许供应火工品的通知书。
贪图私利,大搞“权钱交易”
在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46名涉案人员中,相当一部分人还利用手中权力,在履行审查、发放安全许可证、日常监管等过程中,收受矿主贿金、入股矿山或接受干股,大搞权钱交易。如广东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等人到大兴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多次收取矿主曾云高所送现金“红包”、“下井费”。新疆阜康市原副市长刘小龙不仅接受矿主贿赂,还在发生事故的神龙煤矿私自入股参与煤炭运输经营。(丁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