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赋予最高检察机关的职能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 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 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 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 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 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 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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