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有 权 弹 劾 行 政 长 官 吗 ?
所 谓 弹 劾 权 , 通 常 是 指 立 法 机 关 对 违 法 失 职 的 官 吏 进 行 揭 发 、 罢 免 和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力 。 根 据 《 澳 门 组 织 章 程 》 规 定 , 澳 督 可 通 过 葡 萄 牙 总 统 , 命 令 解 散 立 法 会 , 但 立 法 会 则 无 权 对 澳 督 提 出 弹 劾 。
澳 门 回 归 后 , 基 本 法 规 定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有 权 对 行 政 长 官 提 出 弹 劾 案 , 这 是 立 法 会 对 行 政 长 官 进 行 监 督 的 重 要 手 段 , 反 映 了 立 法 与 行 政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关 系 。 当 然 , 立 法 会 对 行 政 长 官 行 使 弹 劾 权 也 要 遵 守 相 应 的 程 序 。 这 种 弹 劾 程 序 具 体 表 现 为 : 如 果 立 法 会 全 体 议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联 合 动 议 , 指 控 行 政 长 官 有 严 重 违 法 或 渎 职 行 为 而 不 辞 职 , 那 么 , 经 立 法 会 通 过 决 议 , 可 委 托 终 审 法 院 院 长 负 责 组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调 查 委 员 会 进 行 调 查 。 调 查 委 员 会 如 认 为 有 足 够 的 证 据 可 构 成 上 述 指 控 , 而 立 法 会 又 以 全 体 议 员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通 过 , 就 可 提 出 弹 劾 案 。 考 虑 到 行 政 长 官 是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的 , 因 此 , 立 法 会 通 过 的 弹 劾 案 , 须 报 请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
弹 劾 行 政 长 官 , 首 先 是 为 了 罢 免 其 职 务 。 如 果 行 政 长 官 的 严 重 违 法 或 渎 职 行 为 触 犯 了 法 律 , 还 应 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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