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 澳 门 回 归 后 , 原 澳 门 审 计 法 院 是 否 会 继 续 存 在 ?
在 澳 门 , 因 受 葡 萄 牙 的 影 响 , 有 关 审 计 工 作 属 司 法 机 关 的 管 辖 范 围 ; 为 此 , 在 澳 门 法 院 系 统 内 , 设 有 专 门 的 审 计 法 院 。 审 计 法 院 内 部 有 两 个 分 庭 , 一 个 分 庭 负 责 预 先 监 察 , 如 对 公 务 人 员 的 提 升 及 合 约 进 行 批 阅 、 审 查 ; 另 一 个 分 庭 负 责 事 后 监 察 , 如 对 本 地 区 机 关 、 法 人 、 其 他 团 体 以 及 本 地 区 的 总 帐 目 进 行 审 定 , 发 表 意 见 。 在 审 级 上 , 澳 门 审 计 法 院 直 接 受 葡 萄 牙 审 计 法 院 的 管 辖 。
澳 门 回 归 后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6 0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设 立 审 计 署 , 独 立 工 作 , 对 行 政 长 官 负 责 。 从 性 质 上 看 , 审 计 长 同 廉 政 专 员 一 样 , 属 由 行 政 长 官 提 名 并 报 请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的 政 府 主 要 官 员 , 审 计 署 自 应 归 入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系 统 之 内 。 由 此 可 见 , 原 澳 门 审 计 法 院 作 为 司 法 机 关 , 与 基 本 法 关 于 审 计 署 的 规 定 是 格 格 不 入 的 , 澳 门 回 归 后 不 会 继 续 存 在 。 为 了 实 现 与 基 本 法 的 衔 接 , 澳 葡 政 府 正 在 着 手 研 究 有 关 转 换 工 作 , 以 便 在 审 计 法 院 基 础 上 , 设 立 隶 属 于 政 府 的 审 计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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