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具有哪两种身份?
基 本 法 第 4 5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首 长 ,
代 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这 一 规 定 表 明 , 行 政 长 官 的 第 一 种 身 份 就 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最 高 地 方 长 官 。 由 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是 直 辖 于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地 方 行 政
区 域 , 而 行 政 长 官 又 是 经 当 地 人 组 成 的 选 举 委 员 会 选 举 产 生 , 因 此 , 基 本 法 明
确 规 定 , 行 政 长 官 须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规 定 , 对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负
责 。
规 定 行 政 长 官 具 有 最 高 地 方 长 官 的 身 份 , 不 仅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的 要 求 , 也 符 合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高 度 自 治 地 位 。 比 如 , 在 中 央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 方 面
, 中 央 就 自 己 管 理 的 事 务 而 向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发 出 的 指 令 , 便 可 以 由 行 政 长 官
代 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负 责 执 行 ; 在 处 理 内 部 事 务 方 面 , 行 政 长 官 可 以 最 高 地 方
长 官 的 身 份 签 署 立 法 会 通 过 的 法 案 , 公 布 法 律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6 2 条 规 定 , 行 政 长 官 除 具 有 最 高 地 方 长 官 的 身 份 外 , 还 具 有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首 长 的 身 份 , 负 责 领 导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的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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