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 澳 门 地 区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能 否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担 任 公 职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2 1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和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 都 有 权 依 法 参 与 国 家 事 务 的 管 理 。 参 与 的 重 要 方 式 是 由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在 澳 门 选 出 本 地 区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参 加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工 作 。 考 虑 到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行 “ 一 国 两 制 ” , 本 地 区 不 设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因 此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将 根 据 全 国 人 大 确 定 的 代 表 名 额 和 代 表 产 生 办 法 另 行 选 出 。
全 国 人 大 作 为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代 表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 决 定 国 家 的 大 政 方 针 , 其 成 员 来 自 全 国 各 个 地 区 和 各 行 各 业 , 因 而 具 有 广 泛 的 代 表 性 。 由 此 可 见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参 与 国 家 事 务 管 理 , 是 代 表 澳 门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参 与 关 系 到 国 家 整 体 利 益 事 务 的 管 理 , 而 不 是 参 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内 部 事 务 的 管 理 , 其 人 大 代 表 的 身 份 不 影 响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担 任 具 体 的 公 职 , 如 担 任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议 员 、 担 任 公 务 人 员 等 公 职 。
当 然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不 管 在 本 地 区 担 任 什 么 公 职 , 都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任 职 条 件 。 比 如 , 根 据 基 本 法 规 定 , 担 任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议 员 必 须 具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尽 管 被 选 为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但 也 不 能 担 任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议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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