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 基 本 法 可 以 修 改 吗 ?
可 以 。 但 基 本 法 是 国 家 实 施 “ 一 国 两 制 ” 的 重 要 法 律 , 修 改 时 必 须 考 虑 到 法 律 的 严 肃 性 和 稳 定 性 。 为 此 , 基 本 法 第 1 4 4 条 除 了 明 确 规 定 修 改 权 属 于 全 国 人 大 之 外 , 还 就 修 改 的 程 序 和 范 围 作 出 了 严 格 的 限 制 。
在 修 改 程 序 方 面 , 首 先 必 须 提 出 修 改 提 案 , 能 够 提 出 修 改 提 案 的 , 只 有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国 务 院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如 果 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提 出 修 改 议 案 , 该 提 案 须 经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全 体 议 员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同 意 后 , 方 可 由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出 席 全 国 人 大 的 代 表 团 提 交 给 全 国 人 大 审 议 , 以 避 免 出 现 修 改 的 随 意 性 。 其 次 , 在 修 改 议 案 正 式 列 入 全 国 人 大 议 程 前 , 要 先 交 由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委 员 会 研 究 并 提 出 意 见 。
在 修 改 范 围 方 面 , 对 基 本 法 的 任 何 修 改 , 都 不 得 同 国 家 对 澳 门 既 定 的 基 本 方 针 政 策 相 抵 触 。 国 家 对 澳 门 的 既 定 方 针 政 策 在 中 葡 联 合 声 明 附 件 一 中 得 到 了 具 体 说 明 , 这 些 方 针 政 策 都 是 “ 一 国 两 制 ” 的 精 髓 , 在 基 本 法 中 也 都 作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 对 其 作 出 修 改 , 就 是 破 坏 了 “ 一 国 两 制 ” , 违 反 了 中 葡 联 合 声 明 , 这 是 不 能 允 许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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