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 基 本 法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谁 ?
基 本 法 第 1 4 3 条 不 仅 规 定 了 基 本 法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同 时 也 规 定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授 权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可 有 条 件 地 对 基 本 法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解 释 。 这 里 讲 的 条 件 有 两 个 : 一 是 在 解 释 时 间 上 , 法 院 必 须 是 在 审 理 具 体 案 件 过 程 中 , 才 能 对 基 本 法 的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解 释 ; 二 是 在 解 释 范 围 上 , 法 院 只 能 就 基 本 法 关 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自 治 范 围 内 的 条 款 自 行 解 释 。 所 谓 “ 自 治 范 围 内 的 条 款 ” , 是 指 规 定 的 内 容 属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自 治 范 围 内 事 务 的 条 款 。
此 外 , 基 本 法 第 1 4 3 条 还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在 审 理 案 件 时 对 基 本 法 的 其 他 条 款 也 可 进 行 解 释 。 但 如 果 要 对 基 本 法 关 于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的 事 务 或 中 央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系 的 条 款 进 行 解 释 , 而 作 出 的 解 释 又 会 影 响 到 案 件 判 决 , 就 应 当 在 对 案 件 作 出 不 可 上 诉 的 终 局 判 决 前 , 由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终 审 法 院 提 请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解 释 。 一 旦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作 出 解 释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在 引 用 该 条 款 时 , 就 必 须 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作 出 的 解 释 为 准 , 但 在 此 以 前 已 经 作 出 的 判 决 不 受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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