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 为 什 么 说 基 本 法 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宪 制 性 法 律 ?
有 人 将 基 本 法 形 象 地 比 喻 成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 小 宪 法 ” , 这 种 比 喻 当 然 未 必 妥 当 。 因 为 对 单 一 制 的 国 家 来 说 , 一 个 国 家 只 能 有 一 部 宪 法 , 无 大 小 之 分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既 然 是 中 国 的 地 方 行 政 区 域 , 就 不 可 能 有 自 己 的 “ 小 宪 法 ” , 基 本 法 只 是 体 现 国 家 “ 一 国 两 制 ” 政 策 的 重 要 法 律 。
但 是 , 就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而 言 , 基 本 法 的 地 位 又 确 实 不 同 于 该 地 区 的 其 他 法 律 。 因 为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1 1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 包 括 社 会 、 经 济 制 度 , 有 关 保 障 居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制 度 , 行 政 管 理 、 立 法 和 司 法 方 面 的 制 度 , 以 及 有 关 政 策 , 必 须 以 基 本 法 的 规 定 为 依 据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任 何 法 律 、 法 令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都 不 得 与 基 本 法 相 抵 触 。 从 这 一 意 义 上 说 , 基 本 法 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宪 制 性 法 律 , 则 不 无 道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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