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艺人陈为民被判诬告前女友 或可入狱4个月
2008年02月19日 09: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2月19日电 台湾艺人陈为民控告前女友侯如倢(原名侯雯婷)冒办、盗刷他的信用卡,检方处分侯女不起诉,侯女反控陈为民诬告。台“士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陈为民恣意诬告,判处他有期徒刑8月,减为4月。此案仍可上诉。但昨天陈为民表示,未看到判决书不愿响应。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44岁的陈为民和36岁的侯如倢曾经交往6年,论及婚嫁,但两人后分手。陈为民次年指控侯如倢伪造他的签名申办中信银信用卡,再持卡盗刷购物、预借现金24万余元(新台币,下同)。后陈为民再称侯女以同法申办渣打银行代偿卡,签帐22万余元偿还中信银的卡款,涉及诈欺取财。
侯如倢驳斥说,当年她因喜欢“趴趴熊”,陈为民办了中信银趴趴熊金卡给她;办卡时她帮忙填写陈为民的个人资料,陈为民在签名处签名。
检察官调查,比对信用卡申请书签名,和陈为民在侦查庭笔录签名相符。中信银行员表示,办卡时有向陈为民核对身分,他是艺人,声音和电视上一样,资料也正确。陈为民否认接过行员的确认电话,检方认为是卸责之词,因此处分不起诉侯如倢。
法官在审理侯如倢自诉诬告案时,认为中信银和渣打银的两张卡片都是陈为民本人所申请,却虚构侯女伪造签名、购物和预借现金,并向“士林地检署”提告,摆明是要陷前女友于罪。
法官认为陈为民否认犯罪,毫无悔意,无故使检察官发动侦查,判他有期徒刑4个月。
【编辑: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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