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汤镇宗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支付违约金120847元、案件受理费1358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及迟延履行金。
因购买的铂宫国际中心的房屋不能按时办理产权登记,汤镇宗、张丽霞将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于15个工作日内将应由被告提供的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所需资料提供给二原告,再给二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同时支付违约金。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向原告汤镇宗、张丽霞支付违约金120847元,协助汤镇宗、张丽霞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2007年9月6日判决生效,但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拒不执行判决。故汤镇宗、张丽霞向朝阳法院申请执行。
汤镇宗、张丽霞表示,对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计算:基数为120847元,利率为年6%,自2007年9月15日起至违约金支付止;对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基数为4028241元,利率为年6%,自2007年9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之日止。(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