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模特瞿颖被诉不按时还车贷案”昨天下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如预料中的一样,瞿颖没有出现在法庭上,而她的律师则在法庭上承认瞿颖确实开着一辆宝马,但是全款买下,根本无贷款。
将瞿颖告上法庭的不是银行,而是名为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的经销商。他们起诉称,2002年10月9日,瞿颖与其签了一份《贷款购车合同》。约定瞿颖以贷款方式从他们中心买下一辆价值96万多元的宝马车,首付款为28万多元,贷款67万多,他们中心为贷款提供担保。按规定瞿颖需每月归还本息12720.34元,还60期。但随后他们发现,瞿颖拿了车后,刚开始还按时还款,但从2006年8月起,就没有按约定还款,导致银行从他们中心保证金账户中划走贷款本息88841.03元。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瞿颖给付为其代付的贷款本息(包括罚息)88841.03元。
法庭上,瞿颖的代理律师完全否认了贷款购车的事实,并称《贷款购车合同》、《借款合同》等材料中瞿颖的签名均不是瞿颖本人的签名,瞿颖也从未见过这些合同。2002年,瞿颖确实想买车,当时瞿颖认识了亚运村车市一个姓赵的人,赵某称可以帮瞿颖购车,于是瞿颖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及房产证原件交给了赵某。2002年,瞿颖也确实买了一辆宝马车,现在还开着,但当时是一次性付清了全款的。2002年至2006年8月之间,每月的银行贷款不是瞿颖本人还的,至于是谁贷款买的车、这一期间是谁在偿还的银行贷款、现在车辆是谁在使用,瞿颖都不知道。
对合同签名真伪一事,瞿颖的律师当庭申请进行笔迹鉴定。这时,经销商的代理人当即反驳说,当时可能是瞿颖委托他人买车,因此很可能出现受托人代签姓名的可能性。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郭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