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陆幽状告黄健翔博客侵犯名誉权案再次开庭,两位当事人再度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分别接受采访时,两位当事人针锋相对,水火不容。
“从案件一开始我就一直保持低调,很少说话,是为了尊重司法机关尊重法律,”在庭审结束后的采访中,被告黄健翔表示,“在整个过程里,我都是那些造假媒体栽赃陷害的受害人,我没有指向过任何一名女性。对原告的诉讼动机,我们表示质疑。所谓我的涉案文章,没有指向任何一名女性。 ”
对于案件的审理,黄健翔同时表示,“唯一的遗憾是没有公开审理,我们这一方很希望完全开放审理过程,将事实的真相展现在众人眼前。最后,要说的是,我不排除反诉原告诬告,以及起诉那些首先点名道姓原告宫外孕还栽赃给我的媒体的可能。 ”
另一位当事人陆幽对黄健翔的言论进行了反击。谈到第二次开庭,陆幽表示,央视的人为她出庭作证,证实她的首席记者身份。“我就是黄健翔博客里说的那个跑足球的、中央电视台足球首席随队记者,就是那个愿意以牺牲自己个人隐私来打官司的女记者。 ”
对于这起名誉侵权案的关键节点,本报记者今天上午采访了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翔杰,与他就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了一番对话。
记者:这起名誉侵权案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黄翔杰:原告有没有证据表明,黄健翔博客中所说的 “首席跟队记者”就是自己,她能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是这起案件的核心。
记者:如何界定对方是否侵犯名誉?
黄翔杰:如何评价被告的行为和言论,以及他的言论是否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是界定名誉受到侵犯的关键。比如,我本来不知道原告(陆幽)是谁,因为被告(黄健翔)的话,直接对原告进行否定,这是公众对她的降低,如果是这样,将构成侵犯名誉。
记者:我国现在对名誉侵权案的案子是如何判决的?
黄翔杰:在我国,法官将占在一般人的角度,裁定被告(黄健翔)的言论是不是造成原告(陆幽)社会评价的降低,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对社会评价的量化标准,这一方面的东西很难判断;在西方,法官在这方面的量化判断将更加重要。
记者:这起名誉侵权案会走向何方?
黄翔杰:这起案件的核心还是那个问题,作为原告,法院对其举证的要求要高一点,那就是,原告要证明首席记者就是我本人,如果原告无法举证的话,要承担败诉的责任。以我个人的看法,最终的判决要看法院的裁定。
一般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被告直接说某人某人的名字,如果没有直接说,那么原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一个人写小说,他是根据另一个人改编的,但是在小说里,他如果没有指名道姓,根据这个描述,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将无法胜诉。
记者:被告(黄健翔)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不排除反诉原告诬告的可能”,对此您有何看法?
黄翔杰:如果陆幽败诉,黄健翔再反告,是不是一种诉讼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这是一个问题。现在,原告(陆幽)告黄健翔,这是行使原告的权利,但法院如果最终判证据不足,原告败诉,并不表明黄健翔没有做这个事情。原告虽然败诉了,但是原告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不代表原告侵犯了被告的权利,也就是说,并不是原告主动挑起这个事情,引起的社会影响并不是原告造成的,原告只是其中一个诉讼,行使法律的权利。而且,这个炒作不是我在炒作,而是媒体在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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